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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2日

广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

近日,从广东省人民政府获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下发。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进一步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促进城市可持续性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全省排水防涝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城市内涝积水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山水林田湖等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得到全面改善。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遵循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将自然途径与人工措施相结合,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可持续水循环,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功能。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先规划后建设,在城市各层级、各相关专业规划中设置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完善技术标准规范,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结合岭南地区气象、水文、地质等特点,因地制宜选择雨水控制和利用技术。以问题为导向,分类开展城市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有效解决城市内涝、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水生态破坏等问题。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二、加强规划引领

(三)全面开展现状普查。

县级以上城市应对建成区内易涝点、排水防涝基础设施、水域面积、绿地覆盖、道路硬底化、黑臭水体等海绵城市有关内容进行全面普查、登记造册。摸清现有雨水容纳能力,结合当地新的气象、水文、城市地表等资料,修编或编制暴雨强度公式,研究暴雨设计雨型,有条件的城市应分区制订暴雨强度公式,按照雨水产消平衡的原则,合理配置调蓄设施。

(四)科学编制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市政、园林、水务等部门负责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具体工作,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专项规划应根据各城市降雨、土壤、地形地貌等因素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综合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方面的现状问题和建设需求,研究提出需要保护的自然空间格局,明确细化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重点。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其空间开发管制要素;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编制或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五)严格实施规划。

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要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审批机关备案。

(六)完善标准规范。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降雨特征、地质条件、水环境现状等实际,研究制订适用于广东省特点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各地级以上市应因地制宜,制订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研究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

三、统筹开展建设

(七)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各地应结合实际,从亟待解决的水环境问题入手,统筹推进、系统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全省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以地块为单元,提高对径流雨水的控制率;在相同降雨条件下,新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雨水外排总量。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改造、城乡危房改造和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工作,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

(八)推进海绵型绿地系统建设。

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与周边地形、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的衔接,综合考虑地形、排水等竖向设计,因地制宜采取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人工湿地等多种低影响开发建设措施,增强绿地系统的吸水能力,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减少地面径流对城市水体的污染。重点推行公园绿地内雨水调蓄和利用设施的建设,提高公园绿地内步行系统、广场等地面的透水性铺装比例。

(九)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

转变道路、广场建设理念,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提高城市道路、广场对雨水的渗、滞、蓄能力。新建城市道路在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周边绿地空间,增强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和净化功能。新建城市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步行街和停车场推广采用透水铺装。新建城市广场可因地制宜采用下沉式结构或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大程度减缓雨水径流。鼓励既有道路、广场按照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要求,有计划地实行海绵化改造。

(十)推进海绵型小区与建筑建设。

新建的小区和建筑推广采用绿色屋顶、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透水铺装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与蓄滞能力;鼓励既有建筑和小区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站场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项目建设,要率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要配套建设雨水罐、蓄水池等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十一)推进城市生态水网建设。

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自然水体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各地要建立城市水域面积监测制度,项目开发建设后应水域面积不减少,已破坏水系应逐步恢复原有状态。到2020年,珠三角及沿海地区城市的水域面积率不低于10%,山区城市不低于6%。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其中广州、深圳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结合水利规划,加强河道整治,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在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对城市河湖水系岸线进行生态修复,达到蓝线控制要求,恢复其生态功能。积极探索城市化进程中清洁小流域建设模式,以小流域为单元,从源头上治理水土流失、控制面源污染,实施水土流失、污水、环境、河道同步治理。加强城市管网和河网的统筹协调,建立河流、河涌、市政排水系统有效衔接、系统联动的三级排水体系。

(十二)完善排水防涝设施。

大力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达标建设,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加大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老城区要在排水管线普查基础上,逐步开展病害管道的更换和修复,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加大雨污分流改造力度,做好雨水管网系统与周边海绵体的有机衔接。加强初期雨水污染的控制,对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进行岸线净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初期雨水处理设施,严格控制地表径流产生的污染物进入排水系统。加快建设和改进岸线截流干管,控制污水溢流污染。逐步提高城市排水防涝标准,广州、深圳市中心城区应有效应对不低于50年一遇标准的暴雨,其他地级市中心城区应有效应对不低于30年一遇标准的暴雨,县级城市中心城区应有效应对不低于20年一遇标准的暴雨。

四、完善支持政策

(十三)创新建设运营机制。

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项目进行捆绑打包,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有实力的规划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合作,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

(十四)加大政府投入。

积极争取中央有关专项资金补助。统筹用好省级财政现有渠道资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各城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

(十五)拓宽投融资渠道。

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对接,充分利用低成本、中长期的有关专项贷款等优惠性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等募集资金,用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五、抓好组织落实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城市人民政府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抓紧启动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营造共建美好家园的社会氛围。

(十七)加强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

各城市政府要抓紧制订近期海绵城市建设重点区域的建设方案、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建立海绵城市工程项目储备制度,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信息系统的填报工作,积极申报国家和省海绵城市试点。省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海绵城市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组织各城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开展海绵城市绩效评价与考核工作,成立省级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专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