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建设海绵城市,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单位、社区和居民家庭安装雨水收集装置。大幅度减少城市硬覆盖地面,推广透水建材铺装,大力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让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不断提高城市雨水就地蓄积、渗透比例。
接下来和小编一起来盘点下这两年国务院为“海绵城市”推出的“大礼包”们。
其中第二十条: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建设海绵城市,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单位、社区和居民家庭安装雨水收集装置。大幅度减少城市硬覆盖地面,推广透水建材铺装,大力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让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不断提高城市雨水就地蓄积、渗透比例。
其中第八条: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在老城区结合棚户区、危房改造和老旧小区有机更新,妥善解决城市防洪安全、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等问题。加强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与绿地、绿色蓄排与净化利用设施等建设。加强自然水系保护与生态修复,切实保护良好水体和饮用水源。
其中第五条提出 :保障城市水安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大力建设屋顶绿化、雨水花园、储水池塘、微型湿地、下沉式绿地、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等城市“海绵体”,增强城市海绵能力。因地制宜地建设雨水箱、储水罐等雨水收集设施,实现雨水就地就近收集利用,加大对雨洪资源的利用效率。严格城市河湖水域空间管控,做好对城市河湖、坑塘、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加强河湖水系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作用,要求:充分认识开发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
点击《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阅读全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印发以来,各有关方面积极贯彻新型城镇化和水安全战略有关要求,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在有效防治城市内涝、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点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阅读全文
其中第八条提出: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加强与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衔接,科学确定海绵城市建设总体布局和目标指标,因地制宜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研究提出重点水利措施和项目,构建海绵城市建设水利保障体系。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水利技术支撑,提出城市河湖水系重要控制节点的水位、流量、水质等关键技术指标。加强各项水利措施与城市管网设施及其它各类措施的衔接,发挥系统治理效益。
点击《水利部关于印发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阅读全文
其中第二十三提出:建立规范多元可持续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制定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拓宽多元投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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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
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国办函〔2015〕132号
2015年11月17日
国函〔2015〕194号
2015年12月04日
国函〔2015〕199号
2015年12月18日
国函〔2015〕214号
2016年01月14日
国函〔2016〕11号
2016年01月19日
国函〔2016〕16号
2016年01月26日
国函〔2016〕23号
2016年01月27日
国办函〔2016〕9号
2016年02月19日
国函〔2016〕36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5〕139号
2016年1月2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6〕6号
2015年12月2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发〔2015〕48号
2015年12月31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5〕180号
2016年1月13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6〕6号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