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提升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降低城市硬覆盖率,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促进城市与自然和谐共生,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深入实施新型城镇化和水安全战略,以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总体目标,以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为基本途径,以国家和省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为示范牵引,依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综合采用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等多种手段,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科学规划和统筹实施海绵型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排水防涝设施、水系保护与修复等6类重点项目建设,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构建自净自渗、蓄泄得当、排用结合的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为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城镇化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重点抓好遂宁市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和5个地级城市、10个县级城市省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开展省级海绵城市项目示范。到2017年,全省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片区和项目,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到202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能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到203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以上目标。在雨水资源化利用需求较大的干旱、半干旱地区,以及有特殊排水防涝要求的区域,可根据经济发展条件适当提高相关标准。
(三)基本原则。
绿色发展、生态优先。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海绵城市建设始终,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施,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修复水生态,涵养水资源,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功能。
规划引领、系统布局。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与引领作用,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优化顶层设计,加强系统布局,强化规划管控,切实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统筹建设、协调推进。结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建设,把海绵城市建设与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海绵城市建设各项目标要求落地。
试点示范、有序实施。因地制宜,加强试点示范,分类推进海绵型城镇建设,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明确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积极稳妥推进6类重点项目建设。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和政府资金投入力度,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坚持规划引领
(四)抓紧编制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水文特征及发展条件,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加大科学论证力度,科学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指标、实施策略和重点实施区域,抓紧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经专家技术审查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筑与小区、道路、绿地、广场、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要把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其中,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使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相互协调与衔接。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将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和绿地湿地林地等水生态敏感区纳入城市规划区中的非建设用地(禁建区、限建区)范围。要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不得违规超排,切实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刚性指标落实到具体地块。设市城市、县城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同时,全省300个“百镇建设行动”试点镇,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重新审视建设规划。
(五)严格规划实施。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严格实施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统一相关规划的实施管理。城市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必须把新建住宅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前置条件。在建设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选址、用地、初步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将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纳入施工监理范围,健全雨水设施质量检验检测等制度;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应当复核雨水年径流量控制率指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完善技术标准。省直相关部门要在国家海绵城市相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低影响开发理念及控制目标和要求,结合我省地域、气候等特点,加强协同创新,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我省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技术导则和标准,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完善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定额。各地要突出本地海绵城市建设的关键性内容和技术性要求,编制相关技术规定,指导项目实施。
三、分类推进海绵型城镇建设
(七)加快海绵型城市新区建设。天府新区、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要坚持以目标为导向,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制订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指标体系,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目标要求、技术方法系统纳入新区建设的具体规划和工程实践中,全面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水系保护与修复、地下管网和调蓄设施等工程建设,雨水径流特征在新区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基本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和要求。
(八)有序实施海绵型旧城改造。对城市旧城区,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居住小区绿色化更新改造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重点突破口,因地制宜采取微地形处理、屋顶绿化、透水铺装、柔性防水基础、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推进区域整体治理,提高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要对经济承受能力、资金利用效率、轻重缓急、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科学确定建设内容、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和资金,避免大拆大建。
(九)着力抓好海绵型县城和小城镇建设。各地要结合“宜居县城建设计划”和“百镇建设行动”,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宜居建设的重点内容,大力推进海绵型县城建设,积极探索海绵型小城镇建设,“宜居县城建设计划”试点和“百镇建设行动”试点要率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积极借鉴国外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的先进理念,立足实际开展海绵型县城和小城镇规划,更加注重与周围山水田林湖等自然生态环境的有机结合,更加注重运用低成本乡土材料和自然生态的方法,综合运用工程和绿色生态等措施,提高县城和小城镇雨水吸纳和排放能力,促进县城和小城镇的品质提升。
四、统筹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十)努力推进海绵型建筑与住宅小区建设。新建建筑与住宅小区要按照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建筑与小区室外非机动车道路、广场、停车场和运动场等应采取透水铺装;推广建筑雨水收集利用和屋顶绿化技术;鼓励居住区绿地采用雨水花园等形式,因地制宜规划建设蓄存雨水的景观水体或相应设施。加大既有建筑和老旧居住小区改造项目的低影响开发技术实施力度,鼓励有条件的进行绿色屋顶等改造,努力改善居住小区环境。
(十一)抓好海绵型城市道路和广场建设。改变雨水快排、直排传统做法,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增强城市道路和广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新建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和两侧绿化带要因地制宜运用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形式,增加道路绿地对雨水吸纳力。树池土壤表层应尽量减少混凝土材料覆盖。新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应采取透水铺装,非机动车道、停车场和机动车道可采用透水沥青路面或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增加透水性。新建城市广场应因地制宜采用下沉式结构或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大程度减缓雨水径流。城市老旧道路和广场,要有计划地按照雨水径流控制目标进行改造。
(十二)强化海绵型公园绿地建设。结合公园绿地的总体布局和生态景观等要素,因地制宜建造人工湿地、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多功能调蓄水体或蓄渗绿地等设施,停车场和步行系统等场地要大力推广使用透水材料,尽量减少刚性防水结构层,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消纳自身雨水径流能力。结合周边水系和道路,统筹开展公园绿地竖向排水设计和雨水管网设计,采取平面布局、地形控制、土壤改良等多种方式,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充分利用植物园和苗圃基地开展试验与研究,选育和储备适合本地生长、生态和景观效益良好的水生植物或耐盐、耐淹、耐污能力较强的植物。
(十三)扎实开展公共服务设施海绵体建设。各地行政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站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建设项目建设,要率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减少建筑和广场的硬质铺装面积。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镇新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建筑物应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应推广建设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和雨水花园等设施,有条件的可建设雨水收集、蓄存和利用设施。
(十四)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各地要大力推进城镇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加快实施城镇易淹易涝片区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加强排水管网养护;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加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旁侧湖、滞水塘、调蓄池、蓄水池等雨水调蓄设施,有条件的可建设地下蓄水储水设施,增加对雨洪径流的滞蓄和承泄能力。
(十五)抓好城市水系的保护和修复。严格城市坑塘、河湖、湿地、沟渠、蓄洪洼淀等自然河湖水域岸线的用途管制,禁止侵占河湖水域岸线,维持城市水循环所必要的生态空间,保持其滞留、集蓄、净化洪涝水的功能。注重恢复和保持城市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通过清淤疏浚、连通工程、涵闸调控、水系调度等措施,合理有序开展城市河湖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容量和调配灵活性,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加强城市水生态治理与修复,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要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治理城市黑臭水体。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依法划定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恢复地下水水位,防止地面沉降。
五、强化措施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城市人民政府是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海绵城市建设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全面启动实施。抓紧建立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有力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十七)强化部门协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协作。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指导督促全省海绵城市建设;财政厅要整合有关资金,加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地方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改革、水利、环境保护等省直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指导各地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前期等工作,并结合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各地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联动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十八)拓宽筹资渠道。大力推进PPP模式,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管理。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省级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安排资金给予支持,专项建设债券、用于城镇基础设施的地方政府债券要优先支持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各地要统筹整合各类资金,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投入力度。要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乘数效应。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建设资金支持范围。用好用活财政金融互动政策,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扩大信贷增量、激励增加定向贷款、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鼓励直接融资等形式,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和企业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收益票据等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
(十九)加强宣传考评。各地要高度重视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工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海绵城市建设,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财政、水利等部门,加大对各地的督查、考核及通报力度,全省海绵城市建设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