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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13-200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3日

1 总 则

1.0.1 为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统一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满足用户对水量、水质、水压的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及工业区长久性给水工程设计。

1.0.3 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1.0.4 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正确处理各种用水的关系,符合建设节水型城镇的要求。

1.0.5 给水工程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1.0.6 给水工程应按远期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进行设计。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 5~10 年,远期规划设计年限宜采用 10~20 年。

1.0.7 给水工程中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为 50 年,管道及专用设备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8 给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局供水水质,保障供水安全,优化运行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成本。

1.0.9 设计给水工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他地质特殊地区设计给水工程时,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47-2004

设计水量

4.0.1 设计供水量由下列各项组成:

1 综合生活用水 ( 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 ;
2 工业企业用水;
3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
4 管网漏损水量;
5 未预见用水;
6 消防用水。

4.0.2 水厂设计规模,应按本规范第 4.0.1 条1~5 款的高日水量之和确定。

4.0.3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资源充沛程度、用水习惯,在现有用水定额基础上,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综合分析确定。当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可按表 4.0.3-1 和表 4.0.3-2 选用。

注: 1 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 100 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 50 万及以上,不满 100 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 50 万的城市。
2 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 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4 当采用海水或污水再生水等作为冲厕用水时,用水定额相应减少。

4.0.4 工业企业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大工业用水户或经济开发区宜单独进行用水量计算;一般工业企业的用水量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结合现有工业企业用水资料分析确定。

4.0.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4.0.6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应根据路面、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

浇洒道路用水可按浇洒面积以 2.0~3.0L/(m2·d) 计算;浇洒绿地用水可按浇洒面积以 1.0~3.0L/(m2·d) 计算。

4.0.7 城镇配水管网的漏损水量宜按本规范第 4.0.1 条的 1~3 款水量之和的 10%~12%计算,当单位管长供水量小或供水压力高时可适当增加。

4.0.8 未预见水量应根据水量预测时难以预见因素的程度确定,宜采用本规范第 4.0.1 条的 1~4 款水量之和的 8%~12%。

4.0.9 城镇供水的时变化系数、日变化系数应根据城镇性质和规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供水系统布局,结合现状供水曲线和日用水变化分析确定。在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高日城市综合用水的时变化系数宜采用 1.2~1.6 ;日变化系数宜采用 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