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收集与截污
4.5.1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汇水面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尽量选择污染较轻的屋面、广场、硬化地面、人行道、绿化屋面等汇流面,对雨水进 行收集:
2 厕所、垃圾堆、工业污染地等污染场所雨水不应收集回用:
3 当不同汇流面的雨水径流水质差异较大时,应分别收集与储存。
4.5.2 地表雨水输送直优先选择植被浅沟,植被浅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浅沟断面形式直采用抛物线形、三角形或梯形:
2 浅沟顶宽直为 500mm~2000mm,深度直为 50mm~250mm,大边坡(水平:垂直)
直为 3:1,纵向坡度直为 0.3%~5%,沟长不直小于 30m:
3 浅沟大流速应小于 0.8m/s,曼宁系数直为 0.2~0.3:
4 沟内植被高度直控制在 100mm~200mm。
4.5.3 区域雨水汇水面积应按投影面积计算。屋面排水的汇水面积应按汇水面投影面积计算
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高出汇水面积有侧墙时,应附加侧墙的汇水面积,计算方法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相关规定:
2 球形、抛物线形或斜坡较大的汇水面,其汇水面积应附加汇水面竖向投影面积的 50%。
4.5.4 屋面雨水系统中设有容积弃流设施时,弃流设施服务的各雨水斗至该设施的13道长度 直相近。
4.5.5 绿化屋面雨水口应不低于种植土标高,可设置在雨水收集沟内或雨水收集井内,且屋
面应有疏排水设施。
4.5.6 雨水口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雨水口直设在汇水面的低处,顶面标高直低于排水面 10mm�20mm,并应高于周
边绿地种植土面 40mm:
2 雨水口担负的汇水面积不应超过其排水能力,其大间距不直超过 50m:
3 在雨水重现期标准高或地形下凹区域设置雨水口时,雨水口数量直考虑 1.5~2.0 的安 全系数:
4 收集利用系统的雨水口应具有截污功能。
4.5.7 屋面及硬化地面雨水的收集回用系统均应设置弃流设施,并满足下列要求:屋面雨水 收集系统的弃流装置直设于室外,当设在室内时,应为密闭式:地面
雨水收集系统的雨水弃 流设施直分散设置,当集中设置时,可设雨水弃流池。
4.5.8 弃流雨水直排入生物滞留等设施进行入渗处理或待雨停后排放至市政污水13道,当弃
流雨水排入污水13道时应污水不倒灌。
4.5.9
雨水收集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 3.2 节相关规定计算,13道水力计算和设计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