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全面评价
海绵城市建设成效,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要求开展
海绵城市建设的城市,应依据本办法对建设效果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地
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并对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地区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绩效评价与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情况的城市予以通报。
评价考核指标和要点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分为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显示度六个方面,包括6大类别、18项指标。
一、水生态
■控制年径流总量
■恢复河湖水系生态岸线
■保持地下水位稳定
■缓解城市热岛效应
二、水环境
■地表水系杜绝黑臭现象,地下水水质不低于III类或较建设前不恶化
■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污染、合流制管渠溢流污染
三、水资源
■加大污水再生利用
■加大雨水收集利用
■控制管网漏损
四、水安全
■显著减轻积水程度,有效防范城市内涝
■饮用水水源地、自来水厂出厂水、管网水和龙头水等水质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五、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建立相关建设规划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划定并管理蓝线、绿线
■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建设投融资、PPP制度机制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落实政府责任,考评建设成果
■促进相关企业发展
六、显示度
评价考核阶段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及监测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分城市自查、省级评价、部级抽查三个阶段进行。
一、城市自查
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各城市应做好降雨及排水过程监测资料、相关说明材料和佐证材料的整理、汇总和归档,按照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做好自评,配合做好省级评价与部级抽查。
二、省级评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本省内实施
海绵城市建设的城市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可委托第三方依据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考核指标及方法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结束后,将结果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部级抽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省上报的绩效评价与考核情况,对部分城市进行抽查。
附件
条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理念转变,科学评价
海绵城市建设成效,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要求开展
海绵城市建设的城市,应依据本办法对建设效果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地
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并对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地区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及监测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分为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显示度六个方面,具体指标、要求和方法见附件。
城市自查。
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各城市应做好降雨及排水过程监测资料、相关说明材料和佐证材料的整理、汇总和归档,按照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做好自评,配合做好省级评价与部级抽查。
省级评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本省内实施
海绵城市建设的城市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可委托第三方依据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考核指标及方法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结束后,将结果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部级抽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省上报的绩效评价与考核情况,对部分城市进行抽查。
第七条对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情况的城市,将予以通报。
第八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