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规划控制目标一般包括径流总量控制、径流峰值 控制、径流污染控制、雨水资源化利用等(如图 3-1 所示)。各地应结合水环境 现状、水文地质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目标作为规划控制目标。 鉴于径流污染控制目标、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大多可通过径流总量控制实现,各 地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可选择径流总量控制作为首要的规划控制目标。
2.1 径流总量控制目标
(1)目标确定方法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径流总量控制一般采用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控制 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量为一一对应关系,具体方法参见本指南附 录 2。附录 2 同时给出了部分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其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年 径流总量控制率概念示意图如图 3-2 所示。
理想状态下,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应以开发建设后径流排放量接近开发建设前 自然地貌时的径流排放量为标准。自然地貌往往按照绿地考虑,一般情况下,绿 地的年径流总量外排率为 15%-20%(相当于年雨量径流系数为 0.15-0.20),因此, 借鉴发达国家实践经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佳为 80%-85%。这一目标主要通 过控制频率较高的中、小降雨事件来实现。以北京市为例,当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为 80%和 85%时,对应的设计降雨量为 27.3 mm 和 33.6 mm(详见表 F2-1),分 别对应约 0.5 年一遇和 1 年一遇的 1 小时降雨量。
降雨 蒸发(腾)
“快排”模式
年径流总量(多年平均)
>80%
排放
下渗
降雨 蒸发(腾)
海绵城市
年径流总量(多年平均)
<40%
排放
下渗减排 集蓄利用
透水铺装、下沉式绿
地、生物滞留设施等
蓄水池、雨水罐、
湿塘、雨水湿地等
图 3-2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概念示意图
实践中,各地在确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方 面,开发建设前的径流排放量与地表类型、土壤性质、地形地貌、植被覆盖率等 因素有关,应通过分析综合确定开发前的径流排放量,并据此确定适宜的年径流 总量控制率。另一方面,要考虑当地水资源禀赋情况、降雨规律、开发强度、低 影响开发设施的利用效率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具体到某个地块或建设项目 的开发,要结合本区域建筑密度、绿地率及土地利用布局等因素确定。
因此,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基础上,当不具备径流控制的空间条件或者经济成 本过高时,可选择较低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同时,从维持区域水环境良性循 环及经济合理性角度出发,径流总量控制目标也不是越高越好,雨水的过量收集、 减排会导致原有水体的萎缩或影响水系统的良性循环;从经济性角度出发,当年 径流总量控制率超过一定值时,投资效益会急剧下降,造成设施规模过大、投资 浪费的问题。
(2)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 我国地域辽阔,气候特征、土壤地质等天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差异较大,径流
总量控制目标也不同。在雨水资源化利用需求较大的西部干旱半干旱地区,以及
有特殊排水防涝要求的区域,可根据经济发展条件适当提高径流总量控制目标;
对于广西、广东及海南等部分沿海地区,由于极端暴雨较多导致设计降雨量统计 值偏差较大,造成投资效益及低影响开发设施利用效率不高,可适当降低径流总 量控制目标。
因此,本指南未对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提出统一的要求。对我国近 200 个城市
1983-2012 年日降雨量统计分析,分别得到各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其对应的 设计降雨量值关系。基于上述数据分析,本指南将我国大陆地区大致分为五个区, 并给出了各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α 的低和高限值,即 I 区(85%≤α≤90%)、 II 区(80%≤α≤85%)、III 区(75%≤α≤85%)、IV 区(70%≤α≤85%)、V 区
(60%≤α≤85%),如图 3-3 所示。各地应参照此限值,因地制宜的确定本地区 径流总量控制目标。
图 3-3 我国大陆地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图
(3)目标落实途径 各地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可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分解为单位面积控
制容积,以其作为综合控制指标来落实径流总量控制目标(方法见本章第四节)。 径流总量控制途径包括:雨水的下渗减排和直接集蓄利用。缺水地区可结合
实际情况制定基于直接集蓄利用的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雨水资源化利用一般应
作为落实径流总量控制目标的一部分。实施过程中,雨水下渗减排和资源化利用
的比例需依据实际情况,通过合理的技术经济比较来确定。
2.2 径流峰值控制目标 径流峰值流量控制是低影响开发的控制目标之一。低影响开发设施受降雨频
率与雨型、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一般对中、小降 雨事件的峰值削减效果较好,对特大暴雨事件,虽仍可起到一定的错峰、延峰作 用,但其峰值削减幅度往往较低。因此,为保障城市安全,在低影响开发设施的 建设区域,城市雨水管渠和泵站的设计重现期、径流系数等设计参数仍然应当按 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的相关标准执行。
同时,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是城市内涝防治系统的重要组成,应与城市雨水 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相衔接,建立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雨水控制 与管理体系,共同达到内涝防治要求,城市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按《室外排水 设计规范》(GB50014)中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标准执行。
2.3 径流污染控制目标 径流污染控制是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控制目标之一,既要控制分流制径流
污染物总量,也要控制合流制溢流的频次或污染物总量。各地应结合城市水环境 质量要求、径流污染特征等确定径流污染综合控制目标和污染物指标,污染物指 标可采用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总氮(TN)、总磷(TP)等。
城市径流污染物中,SS 往往与其他污染物指标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因此, 一般可采用 SS 作为径流污染物控制指标,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年 SS 总量去 除率一般可达到 40%-60%。年 SS 总量去除率可用下述方法进行计算:
年 SS 总量去除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低影响开发设施对 SS 的平均去除 率。
城市或开发区域年 SS 总量去除率,可通过不同区域、地块的年 SS 总量去 除率经年径流总量(年均降雨量×综合雨量径流系数×汇水面积)加权平均计算 得出。
考虑到径流污染物变化的随机性和复杂性,径流污染控制目标一般也通过径 流总量控制来实现,并结合径流雨水中污染物的平均浓度和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污 染物去除率确定。
2.4 控制目标的选择
各地应根据当地降雨特征、水文地质条件、径流污染状况、内涝风险控制要 求和雨水资源化利用需求等,并结合当地水环境突出问题、经济合理性等因素, 有所侧重地确定低影响开发径流控制目标。
(1)水资源缺乏的城市或地区,可采用水量平衡分析等方法确定雨水资源 化利用的目标;雨水资源化利用一般应作为径流总量控制目标的一部分。
(2)对于水资源丰沛的城市或地区,可侧重径流污染及径流峰值控制目标。
(3)径流污染问题较严重的城市或地区,可结合当地水环境容量及径流污 染控制要求,确定年 SS 总量去除率等径流污染物控制目标。实践中,一般转换 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
(4)对于水土流失严重和水生态敏感地区,宜选取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 规划控制目标,尽量减小地块开发对水文循环的破坏。
(5)易涝城市或地区可侧重径流峰值控制,并达到《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中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
(6)面临内涝与径流污染防治、雨水资源化利用等多种需求的城市或地区, 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空间条件等,选取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首要规划控制目 标,综合实现径流污染和峰值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