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民政府应作为落实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的责任主 体,统筹协调规划、国土、排水、道路、交通、园林、水文等职能部门,在各相 关规划编制过程中落实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建设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应创新规划理念与方法,将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作为新型城镇 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应开展低影响开发专题研究,结合城市生态保护、 土地利用、水系、绿地系统、市政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因地制宜地 确定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其对应的设计降雨量目标,制定城市低影响开发雨 水系统的实施策略、原则和重点实施区域,并将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城市水系、 排水防涝、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专业)规划(详见本章第三节)。 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低影响开发的总体要求和控制目 标,将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相关内容纳入其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 专项(专业)规划确定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因地制宜,落实涉及雨水 渗、滞、蓄、净、用、排等用途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用地;并结合用地功能和布局, 分解和明确各地块单位面积控制容积、下沉式绿地率及其下沉深度、透水铺装率、 绿色屋顶率等低影响开发主要控制指标,指导下层级规划设计或地块出让与开 发。
有条件的城市(新区)可编制基于低影响开发理念的雨水控制与利用专项规 划,兼顾径流总量控制、径流峰值控制、径流污染控制、雨水资源化利用等不同 的控制目标,构建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控制雨水系统;利用数字化模型分析等 方法分解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细化低影响开发规划设计要点,供各级城市规划 及相关专业规划编制时参考;落实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内容、建设时序、资 金安排与保障措施。也可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积极探索将低影响开发雨水系 统作为城市水系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态城市和绿色建筑作为国家绿色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内容,对我国 未来城市发展及人居环境改善有长远影响,应将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纳入生态城 市评价体系、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通过单位面积控制容积、下沉式绿地率及其下
沉深度、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等指标进行落实。